[摘要] 微友“卡布奇诺”:3月份交了订金1万,4月份付了首付款16万元,然后签了购房合同,之后开发商说我信用卡有逾期,房贷办不下来,要求换名字,或者全额付款,如果退房要支付违约金。请问是否合理?
华商微友“卡布奇诺”:3月份交了订金1万元,4月份付了首付款16万元,然后签了购房合同,之后开发商说我信用卡有记录,房贷办不下来,要求换名字,或者全额付款,如果退房要支付违约金的话,请问是否合理?
律师回复:购房人如果在签订购房合同之前,并不知道自己的信用卡有过记录,或知道有但曾将此情形可能会影响贷款的担忧告知售楼员,而不是主观悔约,此种情形属于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的,“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因此,购房人在不愿变更他人姓名购买,也无力全额付款,可以要求退房,开发商应将收取的房款全部退还,解除购房。开发商提出的退房要支付违约金,必须有合同的明确约定,否则购房人可以拒绝支付。如果购房人明知信用卡而故意隐瞒,并且购房合同对此有明确约定的情形下,双方可就违约金进行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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