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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被套4万元 到法院起诉才追回余款

南国城报  2015-03-19 09:37

[摘要] 现年60岁的张女士原计划帮儿子买一套二手房用作婚房,后经房产中介介绍,她相中东环大道的一处租约房。2013年9月25日,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张女士以总价12万元购买该房。此后,按协议要求,张女士需先将8万元预付给中介公司。

现年60岁的张女士原计划帮儿子买一套二手房用作婚房,后经房产中介介绍,她相中东环大道的一处租约房。2013年9月25日,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张女士以总价12万元购买该房。此后,按协议要求,张女士需先将8万元预付给中介公司。

不久,该租约房的实际承租人伍先生临时决定不卖了,导致房屋未能如期交付。张女士只好与中介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中介需退还张女士4万元,另外4万元由于中介已先期交给伍先生,所以要等伍先生退还给中介后,再转交给张女士。

然而,很快就又过了两个月,期间张女士多次催索剩余房款未果,以致提起诉讼,要求中介公司尽早退还4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大约又过了两个月,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席间,法庭认为,涉案房屋的性质为政府租约房,不能上市交易或擅自转让,故双方签订的《租约房屋买卖协议》及《租约房补充协议》为无效合同,房产中介公司应退还张女士剩余购房款4万元。

判决生效后,因中介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张女士又向鱼峰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2月28日,鱼峰区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该中介公司立即退还剩余4万元购房款给张女士。但该公司以伍先生未退还购房款为由,一再拖延。为此,鱼峰区法院又向该中介送达财产申报令,责令其在7日内申报公司财产状况,并告知拒绝报告及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

慑于法律的威严,在收到财产申报令的第二天,该中介公司主动联系执行法官,表示愿意履行还款义务。2014年4月1日,在执行法官的调解下,双方终达成和解,中介公司当即退还张女士购房款及利息等共计4.09万元。

支招

鉴于柳州当前的二手房市场还不够规范,中小中介大行其事,所以张女士在购房前先与中介草签协议,这是合情合理更是合法的,但她忽视了一个关键前提,即国家明文规定不允许上市交易的租约方,纵使你签再多的协议,放在法律红线面前亦尽是徒劳。所以敬告各位读者,不违反法律法规是交易的前提,哪些房可以买,哪些房不能碰,还得先仔细掂量。否则一旦惹上官司,就是哑巴吃黄连,被坑也无处伸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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